
工商登记所需材料
一、个人独资公司
1、公司名称经过核名取得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2、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;
3、投资人身份证明;
4、企业住所证明;
5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;
6、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7、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。
二、有限责任公司
1、公司名称经过核名取得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2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3、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
4、公司章程;
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7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8、载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姓名、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;
9、公司住所证明;
10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三、外商合资企业
1、公司名称经过核名取得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2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3、股东成员委派书;
4、公司章程;
5、可行性研究报告;
6、投资方为企业需提供: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文件、上述文件翻译件、银行资信证明、贸易型企业还需提供(投资方近一年审计报告、进出口商品目录);
7、投资方为个人需提供:股东成员名单、成员护照复印件、台湾人须提供台胞证原件及护照原件;
8、其他需客户提供的材料: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2份、房屋备案原件1份、房产证复印件2份(需租赁方盖章)。
四、分公司设立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3、总公司章程(加盖公司公章);
4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5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6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;
7、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;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